诽谤以及辩护理由之一 :公正的评论
有时,人们可能会散布关于你或者你的生意的谣言,这些谣言可能对你的名声或生意的商誉带来危害。在澳洲,诽谤法保护个人和部分公司的名誉。诽谤法的基础立脚点是直到被证明相反,法律假设所有人都拥有良好的品格。
为了能够成功地打赢诽谤法的官司,被告必须能够证明: 1. 1. 存在面向第三方的交流或公开发表; 2. 这个交流或者公开发表有诽谤的含义; 3. 3. 原告能被明显认出或者识别出就是名誉被中伤的人。[1]
在多数案子中,为了判断一份被交流或公开发表的言论是否为诽谤,法院会运用一般的社会标准并且决定一个社会中的理性人是否会认为该言论是具有诽谤性质的。[2]
南澳州《诽谤法》第29条对于诽谤提供了‘诚实的意见’这个辩护事由。想要成功用这个辩护事由来抗辩,被告需要证明他所说的是他的意见的表达而非事实的称述,并且表达的意见与公共利益有关并是有合适的依据的。
这个法条规定的辩护事由来自于普通法的辩护事由之一‘公正的评论’。这两个相对应的辩护事由在诽谤案件中被经常提出,因为这个辩护可以适用于网上或者报纸上对于餐厅或其它服务的评价。
如果想要用这个抗辩,表达的意见必须是公平的并基于被告可以识别和证明为真的事实。意见的表达必须不可以有恶意的动机(不好的意图)。区别事实和评论并不总是很容易。在Manockv Mole这个案子中,南澳区法院在判决书中写到,一段陈述更有可能被认定为评论如果它基于的事实可以被识别。[3]
如果您认为您被他人诽谤了,或者对于他人提起的诽谤案件您不确定您是否有任何抗辩,请联系我们 H & OLawyers的团队寻求法律建议。您可以给我们邮箱 [email protected]发邮件,或者拨打电话(08) 84109069跟我们进行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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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nandv Armstrong [2022] SADC 34, [390].
[2] Radio2UE Sydney Pty Ltd v Chesterton (2009) 238 CLR 460.
[3] Manockv Mole [2008] SADC 9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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