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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遗嘱提出异议
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遗嘱自由,这意味着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遗产。当过世之人的配偶或子女因其在遗嘱中随意处置遗产而遭受经济困难时,这可能会造成不公平。《1972 年南澳继承(家庭供养)法》(“法律”)旨在解决这种情况,允许法院撤销遗嘱并重新分配遗产。
只有合格的申诉人才能对遗嘱提出异议。 根据法律第 6 条,以下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 死者的配偶或前配偶;
2. 死者的登记同居伴侣;
3. 死者的子女;
4. 在任何特定时间受死者抚养的人;
5. 死者的父母或兄弟姐妹,如果法庭确信他/她在死者生前照顾过死者或为死者的生活做出过贡献。
对遗嘱提出异议的申请必须在遗嘱认证授予后的 6 个月内提出。但是,法院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决定延长该期限。
法院适用的标准是死者是否未能为申请人的生存、教育或生活进步提供足够的资金。 法院在做出决定时会考虑以下非详尽因素:
1. 遗嘱中其他符合条件的人的情况;
2. 申请人与死者关系的本质和持续时间;
3. 申请人的情况,包括他/她的经济来源;
4. 遗产的数额。
如果您觉得一份遗嘱没有为您提供必要的份额,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您可以致电 (08) 8410 9069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email protected] 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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