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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的董事职责
公司是最主要的一种商业结构,因为它创建了一个独立于其所有者和管理者的法律实体。 但是,如果您是一家公司的董事,您在做出管理决策时应该格外谨慎。 澳大利亚公司法对董事规定了很大的个人责任,对个人责任的标准也很高。 本文重点介绍 《2001年联邦公司法》(‘法律’)规定的董事职责。
该法规定了公司管理人员的多项职责,其中包括董事、秘书、影子董事和实际董事,他们有能力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董事习惯于按照其指示或希望行事。
根据法律第 180 条,董事有谨慎和勤勉的义务。 该义务包括对公司的主要业务、规模、职能分布及其财务状况有基本的了解。
根据法律第 181(1)(a) 条,董事必须诚信行事,并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 在企业集团中,公司的利益既包括股东的利益,也包括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此外,董事不得利用其职位或利用因担任公司董事而获得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对公司造成损害。
违反董事职责的处罚可能会很严厉。 未能履行职责的董事可能会触犯刑法,或被责令向联邦支付罚款,或个人有责任赔偿公司或他人的损失,或被禁止管理公司。
如果您是董事并对您的法律责任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您可以致电 (08) 8410 9069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email protected] 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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