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包装、销售假冒“苹果”耳机,成立物流公司大批发货,还通过网络销往国外,两男子忙得不亦乐乎,然而终被抓获。日前,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他们提起公诉,法院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2010年8月,李某甲承租两套房子,李某乙则从电子市场采购没有任何标识的耳机和带有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外包装盒,然后两人对耳机进行封口、包装,通过网络对外销售,并成立物流公司,部分产品远销国外。去年3月,福田警方将两人抓获,当场查扣已包装好假冒“苹果”耳机一批,价值人民币5.1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本案关键是“注册商标” 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然介绍,本案两名被告通过网络将假冒产品销往海外,引发部分国外消费者向美国苹果公司投诉,产生一定国际影响,性质较为恶劣。本案关键的法律问题是对假冒注册商标罪条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中“使用”的理解和认定。两名被告人销售的耳机本身无任何标识,但用来包装的塑料封膜及外包装盒均带有假冒“苹果”注册商标。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刑法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本案中,他们将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用于耳机包装,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使用”行为。 福田检察院:培育专业办案队伍 近年来,福田检察院多举措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首先,科学谋划,成立专业检控组,培育专业办案队伍,确保案件质量。特别是“三打两建”行动开展以来,针对性成立“三打”专业检控组,开辟办案“绿色通道”,确保“三打”案件办理质量。 其次,注重办案经验交流,通过总结典型个案、系统梳理办案机制等方式加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分析研究工作,提高办案人员办案水平。 最后,注重发挥调研服务办案实践作用,通过分析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具有共性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今后处理类似问题提供参考。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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