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要胜诉关键是什么 台北唯冠和苹果签订转让协议时是否明确了大陆地区商标权的转让内容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知识产权部副主任商建刚律师表示,按照商标地域独立性的特点,深圳唯冠最先拥有中国大陆地区“IPAD”商标权。所以台北唯冠当初和苹果签订转让协议时,具体协议内是否明确了大陆地区商标权的转让内容是关键。 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海容也表示,在国际一些商标权转让交易中,确实存在合同中会带有“关联公司”的情况,将“关联公司”的商标权也进行转让,不过“关联公司”的如何界定却常常没能准确的定义。台北唯冠和深圳唯冠的关系如何?是否有权利转让该公司在大陆的商标权也是案件重点。另外法院在审理中也应该考虑台北唯冠和深圳唯冠是否有控股关系。 苹果若败诉将会怎样 或被判巨额赔偿并无法使用“IPAD”商标,或双方协商和解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杨永胜表示,目前苹果起诉深圳唯冠侵权一审败诉,即使二审败诉,只要唯冠不反诉,法院不会判决原告赔偿被告。如果深圳唯冠在上海起诉苹果并最终胜诉,则苹果会被判决赔偿,并可能无法在大陆地区使用“IPAD”作为产品的商标。当然双方也可以自己协商,通过各自满意的方式和解。 胡海容表示,按照商标法,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苹果销售额在国内巨大,而且基本是可以确定数额的,若真的被判赔偿,将是一笔巨款。但就目前媒体所披露的信息来看,深圳中院仅是驳回了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现在并没有认定苹果公司对深圳唯冠有侵权行为。 苹果影响力是否有帮助 我国《商标法》遵循的是“申请在先”原则 杨永胜表示,我国的《商标法》对商标注册一般遵循是“申请在先”的原则,即谁先申请并予以注册,谁就拥有这一商标。对于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我国法律一般予以扩大保护,但非驰名商标则不能得到扩大保护。由于商标的地域独立性,“IPAD”商标苹果在中国大陆范围以外获得的商标使用权,并不一定能帮助其在中国大陆范围内获得商标使用权,如中国很多老字号在国内很有名,但是在国外依然会被其他企业或个人先申请并注册。 如果深圳唯冠在中国大陆已经注册“IPAD”,而且是在苹果推出iPad产品之前就已经注册,在法律上便是该商标的拥有者,苹果想要在中国大陆使用该商标只能采用转让或者许可等方式。 对《商标法》有何影响 将影响《商标法》是否作出相应修改 对于“IPAD”商标事件,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认为,商标的取得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其一是通过完成注册行政程序,取得法定商标注册权;其二是通过成功的研发和市场推广,在消费者心目中取得较高美誉度和市场亲和度而获得。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信息,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早在2000年就已经申请注册“IPAD”商标,并且至今拥有该商标的注册权。不过唯冠的“IPAD”产品在中国消费者中知名度却远不及苹果公司的“IPAD”因此,这是一个通过法定程序成功注册商标的拥有者与通过成功研发和市场推广使产品商标取得较高美誉度商家之间,究竟谁是谁非的判断。某种程度上,“IPAD”商标事件是考量究竟如何依法行政,中国《商标法》是否应作出相应修改,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和倡导诚实信用的试金石。 此外对国内已经注册的上千种“PAD”,陶鑫良教授认为,“PAD”已是业内及民众对轻薄、触摸型笔记本电脑的通称,并不是某家公司的独享的,从法律上,注册“APAD”到“ZPAD”作为商标是合法的。
(本文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宋杰 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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