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电器状告前董事局主席陈晓一案昨日(1月5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这距离前者正式提起诉讼已有半年之久。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昨日的审理吸引了各方的关注。 国美电器执行董事邹晓春作为原告授权代表出庭,被告方陈晓则委托代理律师出庭。邹晓春首次披露曾在陈晓离职前给付1000万元“封口费”,签订高管离职相关的保密协议,双方争论的焦点正集中于此,庭审进行了近3个小时并无结果。法院最终宣布案件延长一周时间以便双方收集证据。 国美索还千万“封口费” 此次对薄公堂,与2011年5月10日国内某财经媒体发表的相关报道有直接关系。报道中引述了陈晓观点,称以国美电器为代表的电器连锁行业经过20年的发展已到了病入膏肓的程度,并提及国美从总部到柜台的每个环节都向供应商收费,并存在大量灰色收费,最终供应商承担的这些成本被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该报道发布的当晚,国美电器即发布公告称,不会容忍陈晓在文章中所显示的行为以及任何其他关于公司不真实或误导的新闻报道,并会采取适当手段保护公司的权益。 尽管陈晓随后发布声明称,该报道“既非我原意,更不代表我的观点和言论”,同时对于国美内部存在的财务漏洞以及卖场经营模式等问题,陈晓表示并非专指国美公司,而是对整个零售行业问题的理解。但1个月后,国美电器以陈晓离职违反了高管离职协议中的保密条款为由提起了诉讼。 在昨日的庭审现场,国美提交了双方的协议,其内容包括陈晓不得披露国美集团的业务资料、经营策略、供应商的联系方式等,也不得发表造成负面影响的言论。国美为此向陈晓支付了税后1000万元作为补偿一事,也首次公之于众。 “这1000万元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封口费’,国美已经分两次向陈晓付清。”国美电器执行董事邹晓春在庭审现场表示,陈晓在作出上述承诺之后依然向媒体发表对国美“不真实或误导”的言论,对国美公司的声誉和经营活动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要求陈晓返还国美电器1000万元“封口费”,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报道证明力成争议焦点 “千万补偿款就是俗称的 ‘封口费’。”邹晓春不仅在法庭上出具了上述款项的付款凭证,同时也提交了相关的3份新闻报道作为证据。然而,这些都遭遇了被告方律师的质疑。 被告方律师表示,陈晓的确收到过1000万元款项,但付款人在摘要中注明的是 “高管经济补偿金”,而没有其他关于“封口费”的说明。因此,难以证明这笔款项就是协议中的“封口费”。 “哪些言论出自陈晓,哪些言论是出自记者的观点?陈晓从未接受某媒体记者的采访。”被告方代理律师认为,新闻报道只能证明上述文章确实发表过,并不能证明陈晓曾接受过记者的采访,也不能证明陈晓曾说过报道中的内容。“新闻报道与陈晓是否发表过相关言论没有直接联系,因此不能作为陈晓违反协议的证据。” 长期专注资本市场纠纷解决的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主任谢会生昨日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上述协议是典型的 “封口协议”,但基于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封口协议的效力不能无限制扩大。 谢会生表示,如果国美方面要求陈晓封口的内容属于上市公司依法应当予以披露的信息,或是国美电器确实存在重大财务漏洞,且该公司也已经知晓,则基于保护股民之合理权益,该封口协议应认定无效。此外,陈晓所作的对家电卖场模式前途的评价,可认为是一位家电零售业资深人士对该行业的评价,应难以认定陈晓违约。 “原告在证据的证明力上存有缺陷”。谢会生认为,3份新闻报道不能证明陈晓接受过该记者的采访,也不能证明新闻报道的言论出自陈晓。 案件走势仍难预料 尽管在去年6月,邹晓春曾对媒体表示,国美收集到的证据,已经足以构成一个链条,以证明陈晓违约。然而,昨日的庭审并无结果,法院宣布案件延长一周时间以便双方收集证据。 对于该案未来的走势,邹晓春昨日在电话中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当前就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一些补充证据,但由于案件还在审理中,自己不方便对该案进行评论。 业界对该案的前景也有不同的看法。北京律师协会国有资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杨兆全昨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能证明陈晓发表了上述报道中的言论,对国美造成了实际的损害,且言论也是双方的协议里所明确禁止的条款,陈晓败诉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不过,谢会生认为,国美电器的起诉存在一定缺陷,而从陈晓方面来说,完全可以针对这些缺陷进行抗辩。从现有情况来看,国美电器顺利取得完全胜诉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国美与陈晓的过去本已经被大家渐渐淡忘,但现在这场官司将使得此事重回舆论视野。”中国家电营销委员会副理事长洪仕斌认为,再次高强度的曝光可能会对国美不利。但他表示,国美此前应该是深思熟虑,通过官司更是想“以正视听”。 基于诉讼的情况,谢会生认为未来双方还是存有和解的可能性。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通过知情人士了解到,法院此前曾协调双方和解无果,当前双方也未就和解事宜有任何说法。 国美状告陈晓看点 ◎2011年3月 陈晓离职。据国美方面的说法,国美与陈晓签订协议,并支付1000万元“封口费”。 ◎2011年5月 媒体发表报道引述了陈晓的观点,内容包括国美对供应商收取高额费用等。国美称会采取适当手段保护公司的权益。陈晓后来表示报道非其本意。 ◎2011年6月 国美公告称向北京二中院递交诉状,状告陈晓合同违约。 ◎2012年1月 国美状告陈晓案开庭。
(本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吴文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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