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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美诉陈晓案开庭 追讨千万“封口费”

    6-1-2012 03:34| 发布者: lhllhl007| 查看: 66| 评论: 0

    摘要: 由此,被告一方认为,不能认定陈晓收到的就是所谓的“封口费”。如果陈晓收到的不是所谓“封口费”,就没有返还的义务。原告一方称,这笔款项的支付有协议约定,

    1月5日上午,国美电器(00493.HK)状告国美电器前董事局主席陈晓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在法庭庭审现场,原告方委托国美电器执行董事邹晓春为代表出席;被告方陈晓并未出席,而是委派两名代理律师出席。

    邹晓春在陈述案由时称,2011年3月9日,陈晓在正式辞去其在国美电器担任的职务之前,应公司要求与国美电器签定一份协议,这份协议包括保密协议、同业禁止等内容。作为遵守协议的对价,国美电器向陈晓支付税后1000万元,即所谓的“封口费”。按照约定,协议从2011年3月10日起生效。同日,陈晓正式辞去其在国美电器的相关职务。

    原告一方认为,陈晓并未遵守上述“协议”的相关规定,其在2011年4月起多次接受国内媒体采访,并且以诽谤的形式,对国美电器的商业模式、财务状况、员工职业操守等问题进行不当的评论。

    由此,国美电器认为陈晓违反了双方签署协议的规定,构成了合同违约,希望法院判决被告方返还原告方1000万元的“封口费”。

    陈晓一方的代理律师在上一次提出管辖异议被驳回后,又对原告代理人身份提出质疑。被告方提出,原告应该是一家在百慕大注册的公司,不能在香港委托律师,即使在香港曾注册过,也不能改变它是一家百慕大公司。

    对此,原告回应,很多在香港上市的公司,都会在香港进行登记,属于一家公司同时在两地注册,本案授权书是经过司法部转递的,如果不符合,司法部是不会转递。庭审就此问题进行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质证,最后合议庭驳回了被告的意见。

    被告一方的代理律师进一步表示,陈晓确实收到过国美电器分两次支付的共计税后1000万元的款项。但是,在这个付款明细中,国美电器一方对于该款项标注的是“高管经济补偿金”。

    由此,被告一方认为,不能认定陈晓收到的就是所谓的“封口费”。如果陈晓收到的不是所谓“封口费”,就没有返还的义务。原告一方称,这笔款项的支付有协议约定,简单的偷换概念并不能说明问题。

    此外,对于原告一方指称的陈晓违反协议,向媒体透露不当信息的说法,陈晓的代理律师表示,“我们无权干涉陈晓见了什么人”,“我们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陈晓向外界透露了国美电器的任何消息”。

    鉴于法庭陈述中双方都存在证据不足的状况,当庭法官决定,当日原被告双方不进行庭审辩论,希望原被告方在一周内交齐相应材料之后,择日开庭。

    (本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丁磊) 王凤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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