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孩子是母亲身上掉下来的肉,孩子一时不在身边母亲就会坐立不安,然而市北法院审理的一桩拐卖儿童的刑事案件中,“主角”偏偏就是被卖男孩的亲生父母。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今年刚刚年满21岁的李某竟然在不满16岁时就将自己生下仅仅七八天的男婴卖掉,而且3年之后,又和男友一起,再一次将另外一个亲生骨肉以4.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别人。昨天,市北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审此案法官范国强告诉记者,这起案件的4名当事人都已经以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5岁时卖掉第一个孩子 “我当时怀孕了,他明确说是不会帮我养,更不能做孩子的父亲,我也没办法,最后就把孩子卖掉了。”刚刚过完21岁生日的李某来自临沂市的一个偏远县城,从小外出打工混社会,身边的人和事都十分复杂。15岁那年,她怀了孕,可李某连孩子的父亲在哪里都不知道。2005年2月,李某认识了同乡的马某,和这个比自己整整大了17岁的男人交起了男女朋友。 看着李某的肚子一天天大起来,马某明确表示,他不会要这个孩子,而且要想和他在一起,李某也不能带着这个孩子。刚刚找到了生活“依靠”,李某对肚子里没出生的孩子也厌烦起来。当马某提议把孩子卖掉时,李某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甚至陪着马某找到同在青岛打工的老乡白某、彦某夫妇俩,要对方帮忙想办法把孩子卖掉。 “她说肚子里的孩子不是小马的,不管是男孩还是女孩小马都不要,问我们能不能给孩子找个买主,卖了赚点钱。”白、彦二人都是李某的老乡,大家一起来青打工,听说李某要把自己的孩子卖掉,彦某起初有些惊讶,但脑子里立刻想到了自己的弟弟一直想要个男孩,于是赶紧拨通了电话。结果让李某多少“踏实”了一些,因为电话那头答应,如果是男孩就要。 6个月后,李某的孩子降生,是个男孩,很快托白某夫妇联系了买家。“孩子很健康,我弟弟当场就付了钱。”彦某回忆说,孩子刚生下七八天,弟弟和弟妹就赶到了青岛,在一处装饰材料市场边的临时房里,检查过孩子没有任何缺陷,放下1.6万元现金后带着孩子离开。 第二次怀孕还想再卖 李某把亲生骨肉卖给了别人,之后也再没有因为孩子的事情和买主有过任何联系。和男友相处3年后,2008年李某第二次怀孕,当年11月份生产,这次产下的仍然是个男孩。 “孩子是他的,但他还是不想养,我也没主意。”李某说,第二个孩子降临前,马某就已经打定了主意要把孩子卖了换钱。“风声”很快便传到了白某、彦某夫妇耳朵里,孩子出生刚刚三四天,两人便到医院找到李某,说是他们可以帮忙找买家,但这桩“买卖”,夫妻二人要收点好处费。 马、李、白、彦四人就在医院里商定了卖孩子的价格4万元,另外白、彦二人要从中收取3000元的好处费。商定好了价格,彦某立马又给弟弟打电话,让弟弟帮忙张罗买主。当时刚好有个人经常到彦某弟弟居住的村子收山货,而且提过家里一直想要个儿子,彦某的弟弟也就做了个“顺水人情”,把姐姐的手机号给了对方。 4.3万卖掉第二个儿子 事情谈得非常顺利,不过两三天功夫,彦某就和买主谈定了卖孩子的事情,对方立马就赶到了青岛。在市北区一处临时房里,买主抱着孩子爱不释手,当场撂下了1.3万元“订金”,然后又和马某一起到银行提出了两万元存款,为了把孩子尽快抱走,买主索性把剩余的1万元钱,连同银行卡和密码都给了马某,要对方自己去提。 钱到了手,马某和李某对儿子几乎没有任何留恋,但在临时房里交易卖子的事情很快被人发现,并举报到了公安机关。派出所民警赶到时,买主已经带着孩子返回老家,马某等人则悉数被抓获归案。对出售自己亲生骨肉的事情,马某和李某没有做任何辩解,答案非常简单不想养,卖了可以换点钱。 {判决} 马某李某双双被判刑 随后,警方找到了马某和李某卖掉的两个孩子,警方联系到买家时,3年前被卖出的大儿子已经上了幼儿园,跟着现在的父母,过得非常好。根据办案需要,公安机关提取了李某和两个孩子的血样,鉴定结果没有任何疑问,李某就是孩子的亲生母亲。很快,马某等四人都被检察机关以拐卖儿童罪提起公诉,当法院开庭审理时,四人同时坐在被告席上,但让很多人想不通的是,贩卖孩子的竟是孩子的亲生父母。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等四人都构成拐卖儿童罪,在共同犯罪中,马某和李某是主犯,白某和彦某是从犯,依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5年、两年半和1年半。 孩子依然随“买主” 亲生父母判刑而且孩子生活环境很好此案对两个当事人没做处理 “审理那天,她几乎没有说任何话,回答问题时根本看不出一个母亲与亲生骨肉分开时的那种不舍和无奈。”市北法院负责此案的主审法官表示,李某在法庭上一脸麻木,让人无法理解。 “这个案子清晰地暴露出现代年轻人,尤其是80后、90后的一部分人法律意识缺乏,家庭、道德观念淡薄。”昨天,市北法院相关庭室法官告诉记者,现代一部分年轻人抵御不住金钱的诱惑,面对金钱与亲情之间的选择,为了一点小利不惜以身试法。马某和李某以获利为目,竟两次出卖自己的亲生子,道德沦丧至极点。 记者了解到,由于买走两个孩子的当事人给了孩子非常好的生活环境,而孩子的父母都已经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此案并没有对买下孩子的两家当事人作出刑事处理,而且截至目前,依然允许孩子由现在的“父母”继续抚养。 {链接} 四类情形可按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意见》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意见》还明确了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买主也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同时具有下属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这七种情形包括: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数字} 两年间破获拐卖儿童案5900起 近日,公安部公布自2009年开展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的统计数据。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破获拐卖妇女案件9165起、拐卖儿童案件5900起。解救被拐卖儿童9388人、妇女17746人;打掉犯罪团伙3573个,刑事拘留拐卖犯罪嫌疑人22511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