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条款和资不抵债
发生合同当事人不能控制的情形时,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可以生效。
如果规定得当,合同当事人可以逃避因该情形而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对于那些无法逃避负债的企业来说,现金流、流动性和偿付能力可能会成为一个问题。
在澳大利亚,破产的检验标准是企业是否能在债务到期时偿还债务。
这是现金流测试,不是资产负债表测试
澳大利亚公司董事有一个非常明确的义务,即确保公司在资不抵债时不负债。
如果他们违反了这一义务,董事可以对公司产生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这就是所谓的资不抵债交易,可能出现在以下情况:
- 公司在破产时负债 (或因负债而破产);
- 有合理理由怀疑某公司在债务发生时已资不抵债 (或将资不抵债); 和
- 董事已知晓该等理由,或任何理性人士将知晓该等理由。
董事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寻求庇护,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公司董事不被追究公司债务责任的最佳保护措施,是制定资产保护策略,确保其资产得到保护。
有了适当的法律建议,公司可以在结构上避免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董事被“置于危险的位置”。
对一些人来说,这可能有点晚了,因为《公司法》(corporate Act)的“追讨”条款给了清算人机会,让他们可以追讨一家公司6个月的付款。
这意味着现在是采取行动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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